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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与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6民终145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11-28
案件内容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民终14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153段。

法定代表人:何宏茂,该公司党总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阅,内蒙古三恒(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源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宁,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2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26元,减半收取8313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边晓燕

审判员苗繁盛

审判员哈斯巴雅尔

书记员:

书记员李羽琪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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