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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鑫与深圳旭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306民初13588号之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11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13588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熊鑫,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汪江涵,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旭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西发**旭生研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5392M。

法定代表人:林启生。

第三人:振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福江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2411J。

审理经过:

原告熊鑫与被告深圳旭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振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7元,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陈沁寰

人民陪审员朱林华

人民陪审员陈文伦

书记员:

书记员郭丹丹(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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