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盼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22)赣1027财保6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22-06-21
案件内容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7财保62号

当事人:

申请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园湖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057867364。

法定代表人:罗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旺,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系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蔡盼,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审理经过: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蔡盼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00元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且未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审判员艾小川

书记员:

书记员龚子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