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盼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22)赣1027财保6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22-06-21
案件内容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7财保62号
当事人:
申请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园湖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057867364。
法定代表人:罗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旺,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系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蔡盼,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审理经过: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蔡盼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00元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且未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审判员艾小川
书记员:
书记员龚子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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