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执77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改卫,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金聚良,男,汉族,1980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改卫与金聚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7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金聚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改卫借款50000元及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在支付利息时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因金聚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改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金聚良在银行存款合计17790元,本院已扣划17790元,缴执行费650元后余1714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金聚良名下无房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金聚良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金聚良有思威牌(车牌号:豫C×××××),现已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
5、查明被执行人金聚良名下无证券。
6、查明被执行人金聚良名下有中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5×××55纳税保费:11700元;申请人暂不要求采取措施。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我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金聚良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金聚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7790元,本案债权尚余33590元未能实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金聚良有思威牌(车牌号:豫C×××××),现已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金聚良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改卫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员曹学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李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