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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静与周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17民初209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07
案件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7民初2091号

当事人:

原告:黄明静,女,199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周小刚,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明静与被告周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黄明静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明静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小刚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明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黄明静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文智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春云

书记员肖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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