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静与周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17民初209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07
案件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7民初2091号
当事人:
原告:黄明静,女,199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周小刚,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明静与被告周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黄明静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明静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小刚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明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黄明静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文智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春云
书记员肖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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