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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家异、杨小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桂1123执5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0-27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123执5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钟家异,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小琼,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明奇,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123民初1047号民事,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明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明奇履行给付买卖合同纠纷脐橙款3601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明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明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7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胡斌

审判员黄忠友

书记员:

书记员陈鹏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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