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内中民初第10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7-04
案件内容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中民初第109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
被告刘某,男,1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篷溪县人,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曾克宇
书记员:
书记员颜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