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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内中民初第10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7-04
案件内容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中民初第109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

被告刘某,男,1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篷溪县人,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曾克宇

书记员:

书记员颜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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