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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982民初578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3-0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82民初578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刘某,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身份证号:×××6111。

被申请人:单某,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身份证号:×××7683。

被申请人:张某,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身份证号:×××6092。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单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单某、张某所有的位于新××小路××中央花园××室房产一处进行保全,保全标的210000元,并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单某、张某所有的位于新××小路××中央花园××室房产一处进行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刘某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德帅

书记员:

书记员李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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