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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秦开民初字第1610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1-11
案件内容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秦开民初字第1610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党某甲,男。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6年原告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XXXX年X月X日双方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党某乙。婚后一直是原告照顾孩子,操持家务。XXXX年被告网上认识一女子,并与该女子发生婚外情,自此一直不回家,对家庭、原告及孩子都非常冷漠,也不支付任何生活费用。XXXX年X月,被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原告考虑到孩子成长,不同意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最后被告撤回起诉。经过几个月的相处,被告并无改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婚后用双方共同财产50,000元押给出租车车主,原被告租出租车,其中有10,000元是借原告母亲的;无其他债务。现依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诉请: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有过错,夫妻共同财产50,000元要求全部归原告所有;3、请求判决党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

被告党某甲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起诉离婚以前,被告也起诉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撤诉。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党某乙,不用原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存续期间用原、被告挣的50,000元押给车主,大包一个出租车,被告只开白班,把包来的出租车又包夜车,包夜车的20,000元用于偿还原告的老姨外债了,夜班司机直接将钱交给了原告。剩下30,000元,原、被告平均每人分15,000元。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挣的钱约15,000元在原告处。原告妹妹欠3,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离婚主张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定证据如下,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对方无异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采信。

依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月份自由恋爱相识,XXXX年X月X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一子党某乙(XXXX年X月X日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架。被告于XXXX年X月份起诉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被告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讼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党某乙,抚养费由被告每月负担3,000元;要求将押给出租车车主的50,000元夫妻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党某乙,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要求对押给出租车车主的50,000元,扣除夜班20,000元,30,000元原、被告各分得15,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于XXXX年X月份起诉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被告撤诉,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依法应予以准许。婚生子党某乙(XXXX年X月X日出生),从出生后到现在一直由原告一起共同生活,与母亲原告陈某某一起生活有利于该子女的健康成长,应由被告承担适当的抚养费。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被告自认每月纯收入4,000元,故应支付抚养费4,000元的25%即1,000元。夫妻财产:原、被告押给出租车主的50,000元押金,因被告对该出租车继续承租经营,故被告应给付原告折价款25,000元;原、被告的其他主张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党某甲离婚。

婚生子党某乙(XXX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党某甲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自2015年12月1日始至该子女18周岁时止。

被告党某甲给付原告陈某某财产折价款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孙庆

书记员:

书记员丁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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