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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明与被告王秋红、许长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吉0105民初23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2-28
案件内容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民初235号

当事人:

原告:程明,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雁,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秋红,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许长江,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丰明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程明与被告王秋红、许长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程明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程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程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蔡丽娟

书记员:

法官助理高树博

书记员李世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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