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高庆丰、吕思彤、姚晓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7民终93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7-27
案件内容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民终9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乾安县医院东格林花园楼下。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高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庆丰,乾安县人。
原审被告:姚晓冬,乾安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乾安县,工作地址井方北侧旭日发廊。
原审被告:吕思彤,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庆丰、原审被告姚晓冬、原审被告吕思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剩余55元退还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韩方德
审判员冷晓峰
审判员李铭
书记员:
书记员曲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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