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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高庆丰、吕思彤、姚晓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7民终935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7-27
案件内容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民终9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乾安县医院东格林花园楼下。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高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庆丰,乾安县人。

原审被告:姚晓冬,乾安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乾安县,工作地址井方北侧旭日发廊。

原审被告:吕思彤,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庆丰、原审被告姚晓冬、原审被告吕思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剩余55元退还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韩方德

审判员冷晓峰

审判员李铭

书记员:

书记员曲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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