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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与陈风贵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豫0781行审88号
案由: 行政处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1-05
案件内容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781行审8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利军,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被执行人陈风贵,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陈风贵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

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在卫辉市孙杏村镇汲城二村村西占用土地4025.73平方米建养殖场一处,建筑总面积2595.10平方米,其中:钢架结构简易房建筑面积2297.39平方米,棚房建筑面积297.71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面积1430.63平方米,现已建好,坐西朝东,占地类型为耕地,不符合孙杏村镇土地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陈风贵15日内退还在卫辉市孙杏村镇汲城二村村西非法占用的4025.73平方米土地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卫辉市孙杏村镇汲城二村村西非法占用的4025.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钢架结构简易房建筑面积2297.39平方米,棚房建筑面积297.71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面积1430.6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以陈风贵非法占用的耕地面积4025.73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60385.95元。同时查明,该处罚决定的第1项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陈风贵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2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即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卫辉市孙杏村镇汲城二村村西非法占用的4025.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钢架结构简易房建筑面积2297.39平方米,棚房建筑面积297.71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面积1430.6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准予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任全枝

审判员孙西军

审判员刘玮娜

书记员:

书记员张小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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