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彭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07民初2839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9
案件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初28391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丹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560415。
法定代表人:高仲。
委托代理人:刘宏,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彭珍,女,住重庆市九龙坡。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彭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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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倘军伟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杨郡伶
书记员程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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