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利执字第00333-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冯秀全
被执行人张西宽,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日制作的(2014)利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5年月2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西宽所有座落在利辛县巩店镇刘寨村巩张路中段南侧3层414.42平方米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8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西宽所有座落在利辛县巩店镇刘寨村巩张路中段南侧3层414.42平方米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82。
二、被执行人张西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西宽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西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学伟
审判员祝彦军
审判员刘飞
书记员:
书记员李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