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国威、李保钳0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粤0705执66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5-27
案件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05执66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谭国威,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李保钳,女,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国威与被执行人李保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保钳应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93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6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款项141955元,余款经本院到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粤0705执6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曾国亮
书记员:
书记员赵永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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