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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民政局与李艳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283民初1302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02
案件内容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1302号

当事人:

原告:迁安市民政局,住所地迁安市创客广场B座三号门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283000286264W。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兆光,男,该局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伯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艳章,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迁安市民政局与被告李艳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迁安市民政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其违规领取的低保金总计73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原为迁安市低保对象。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以未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等手段,取得低保身份,享受低保待遇,违规领取总计7340元的低保金,该款被告依法应予返还。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是否享受低保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迁安市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迁安市民政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李立国

书记员:

书记员徐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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