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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诸执他字第31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发布日期: 2016-01-04
案件内容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诸执他字第31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社抚费征决字(2015)01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某、李某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某、李某缴纳部分社会抚养费,剩余部分暂无履行能力,并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人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诸社抚费征决字(2015)01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姜永华

审判员王学军

审判员崔兆在

书记员:

书记员丁鑫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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