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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金波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1082执529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1-08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082执529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金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刑初1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波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金波(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34的存款人民币205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叶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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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书记员余凌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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