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金波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1082执529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1-08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082执529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金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刑初1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波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金波(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34的存款人民币205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叶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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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书记员余凌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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