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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仲红与黄启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闽0681民初2260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30
案件内容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681民初2260号

当事人:

原告:黄仲红,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辉,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玲,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启池,又名黄啟池,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仲红与被告黄启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黄仲红的委托代理人吴雅玲到庭参加诉讼,黄启池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仲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2、请求判令黄启池向支付拖欠的承租0.6亩田地租金(截止至2018年5月1日为932元,及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协议解除之日止的租金)。事实与理由:2000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乙方(原告)将0.6亩田地出租给甲方(被告)改成鱼塘,租金每亩每年700元,合计每年租金420元,于当年7月1日前结算清楚;租期自2000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止。如甲方有意拖欠,乙方随时有权讨回田地,讨回时,甲方要负责推平恢复田地原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租赁物,但被告仅支付租金至2015年7月1日,至今已有近三年未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经黄仲红多次催讨租金,黄启池拒不缴交。

黄启池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1日,原告黄仲红与被告黄启池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黄仲红)将向小队承包的0.6亩田地出租给甲方(黄启池)改成鱼塘,田租每亩每年700元,合计每年租金420元,年租金于当年7月1日前结算清楚;租期自2000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止。在甲方愿意承包的前提下,乙方自签订协议书后没权讨回。时间为长期承包。如甲方有意拖欠,乙方随时有权讨回田地。讨回时,甲方要负责推平恢复原貌。合同签订后,黄仲红依约向黄启池交付租赁物,黄启池将向黄仲红及其他20几位村民承租的田地改成鱼塘成片经营,但黄启池仅支付黄仲红租金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以后至今的租金仍未交付。

以上事实,有《土地承包协议书》、《承包土地地块登记》和庭审笔录为据,可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仲红与被告黄启池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合同订立时,双方对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及解决方案均有考量与约定。合同签订后,黄仲红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黄启池虽部分履行了交付租金义务,但已逾近三个租金缴交年度未交付租金,经黄仲红催讨未果,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黄仲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给付拖欠的租金可以支持。其中,黄仲红主张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的租金为932元未超过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金额,可以准许。黄启池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黄仲红与黄启池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

二、黄启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黄仲红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的租金共计932元及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协议解除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租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启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王建通

书记员:

书记员郑晓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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