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中正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蒋永明,青岛拓麦斯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陕0302民初55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14
案件内容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02民初558号
当事人:
原告:王晓军,男,汉族,1958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刘绪堂,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军诉被告刘绪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晓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晓军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斌强
书记员:
书记员韩露
裁判日期:
二O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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