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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中正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蒋永明,青岛拓麦斯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陕0302民初55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14
案件内容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02民初558号

当事人:

原告:王晓军,男,汉族,1958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刘绪堂,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军诉被告刘绪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晓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晓军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斌强

书记员:

书记员韩露

裁判日期:

二O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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