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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树亭诉被告辽源市万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402民初90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01
案件内容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02民初90号

当事人:

原告闫树亭,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董晓丽,吉林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万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士慧,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树亭诉被告辽源市万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树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00元减半收取516.00元,由原告闫树亭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宋志军_x000B_

人民陪审员刘延波_x000B_

人民陪审员王心梅

书记员:

书记员丁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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