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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陈志华、周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1528民初506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14
案件内容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528民初5061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强,男,系该行行长。

被告陈志华,男,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周瑞,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被告陈志华、周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未能提交被告陈志华本人现在的详细住址,本院也无法查明被告陈志华现在具体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于新华

书记员:

书记员李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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