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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恒与浏阳市恒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湘0181执3870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16
案件内容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执387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玉恒。

被执行人浏阳市恒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玉恒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恒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恒信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88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陈南飞

书记员:

书记员黄思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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