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凤与林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1022民初151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30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22民初1516号
当事人:
原告:李雪凤,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林咸平,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雪凤为与被告林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陈如伟
书记员:
代书记员周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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