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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凤与林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浙1022民初151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5-30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22民初1516号

当事人:

原告:李雪凤,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林咸平,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雪凤为与被告林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陈如伟

书记员:

代书记员周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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