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81执77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滕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得金,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执行人:安宁盛城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金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栗,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焰雄,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滕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安宁盛城经贸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资兴市滕峰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安宁盛城经贸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安宁盛城经贸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安宁盛城经贸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安宁盛城经贸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19年10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63256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1863256元未执行到位。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安宁盛城经贸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9)湘1081执7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刘华
审判员何学鹏
书记员:
书记员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