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仕玲、韩延忠与韩延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北民初字第915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3-16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915号
当事人:
原告宋仕玲,天津市河**物资回收公司退休工人。
被告韩延忠。
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房管站,地址天津市河**王串场**路**增**。
法定代表人王长福,站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仕玲与被告韩延忠、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房管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及第三人时,原告宋仕玲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仕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仕玲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于丽英
书记员:
书记员纪长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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