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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仕玲、韩延忠与韩延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北民初字第915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3-16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915号

当事人:

原告宋仕玲,天津市河**物资回收公司退休工人。

被告韩延忠。

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房管站,地址天津市河**王串场**路**增**。

法定代表人王长福,站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仕玲与被告韩延忠、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房管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及第三人时,原告宋仕玲于二○一五年三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仕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仕玲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于丽英

书记员:

书记员纪长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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