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术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最高法行申6556号
案由:
行政补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0-07-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55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术田,男,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刚,辽宁远日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彬,该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术田因诉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海新区管委会)土地征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术田以一、二审认定其超过起诉期限错误、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继续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刘术田于2014年7月27日以村民代表身份在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开发区某街道某村第三、第七村民组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上签字,并于2014年7月领取玉米补偿款4万元。可见,刘术田最迟于2014年7月27日就应当知道土地征收行为,其于2016年7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因此,刘术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术田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梁凤云
审判员张艳
审判员杨迪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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