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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术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最高法行申6556号
案由: 行政补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0-07-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55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术田,男,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刚,辽宁远日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彬,该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术田因诉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海新区管委会)土地征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术田以一、二审认定其超过起诉期限错误、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继续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刘术田于2014年7月27日以村民代表身份在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开发区某街道某村第三、第七村民组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上签字,并于2014年7月领取玉米补偿款4万元。可见,刘术田最迟于2014年7月27日就应当知道土地征收行为,其于2016年7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因此,刘术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术田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梁凤云

审判员张艳

审判员杨迪

书记员:

书记员张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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