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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华琴与史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苏1023民初86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04
案件内容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023民初867号

当事人:

原告:董华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爱军。

审理经过:

原告董华琴与被告史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华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爱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华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7月相识,通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彼此熟悉,同年9月份被告称其在沧州做生意,资金紧张,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多次汇款给被告指定的卡号上,另9月11日,原告从新乡去河北给被告现金10000元,但后来被告一直没有偿还。2016年5月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至公安机关,被告才向原告出具了90000元的借条。目前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史爱军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与原告在新乡相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原告经常带被告去小赌场玩,被告每次都输钱,先后输掉十万多元,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七万元左右用于赌博。原告强行让我打了欠条,后来我报警,在警察的保护下我才得以脱身,请法庭予以调查。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5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016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董华琴现金玖万元整(90000)2016年底还清借款人史爱军”。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遂引起本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现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主张其所借款项约7万元,且是用于赌博,借条也是在原告胁迫下出具的,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史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华琴借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史爱军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庄志

书记员:

书记员王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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