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执140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登记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华英园9号5021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23层。
法定代表人:安文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索爱丽,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索爱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9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索爱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索爱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6年6月23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3434.95元,并按照《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支付上述款项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吕江
审判员李树勇
审判员龚晶
书记员:
书记员罗天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