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号
当事人:
罪犯林亚彪,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乐县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0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亚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林亚彪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又林亚彪撤回上诉。(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罪犯林亚彪于2011年7月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林亚彪在执行期间,2013年6月7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林亚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12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林亚彪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5月28日,被告人林亚彪伙同他人以让被害人加入该传销网络为目的,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在传销窝点,致被害人在攀沿窗户逃跑时坠楼身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亚彪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0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3年11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亚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亚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西云
审判员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张国飞
书记员:
书记员赵苏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