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沪0104民初3367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29
案件内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3367号
当事人:
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史支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胡艳
书记员:
书记员严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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