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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仕彬、金华市婺城区耀运钢管租赁服务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浙0702执976号之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5-12
案件内容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97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仕彬,男,1978年08月0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耀运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黄路村(徐红军户三楼)。

经营者:童向东。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仕彬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耀运钢管租赁服务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0702民初6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91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耀运钢管租赁服务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经查明,金华市婺城区耀运钢管租赁服务部持有的位于中恒工地上的钢管材料,该批钢管已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查封并扣押,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已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尚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被执行人全案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耀运钢管租赁服务部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际经营者限制高消费,另案对被执行人实际经营者罚款2000元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2)浙0702执9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高明

审判员刘爱军

审判员朱志福

书记员:

代书记员范圣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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