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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诚、王海燕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桂0902执3718号之二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05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执3718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冯诚,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

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诚与被执行人王海燕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海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海燕与案外人陈献武共有的房产需析产后才能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35250元存款,已扣划,缴纳执行费5099元,余下3015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把上述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11371.84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波

审判员钟梅

审判员陈昂

书记员:

书记员陈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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