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诚、王海燕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桂0902执3718号之二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05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执3718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冯诚,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
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诚与被执行人王海燕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海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海燕与案外人陈献武共有的房产需析产后才能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35250元存款,已扣划,缴纳执行费5099元,余下3015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把上述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11371.84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波
审判员钟梅
审判员陈昂
书记员:
书记员陈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