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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丽卉、闫绍虎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津0113执911号之一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1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91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闫丽卉,女,2003年1月7日生,汉族,曹子里镇中学初二学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理人:付俊红(系闫丽卉母亲),女,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闫绍虎,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闫丽卉与被执行人闫绍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2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725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家红

书记员:

书记员张稼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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