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丽卉、闫绍虎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津0113执911号之一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1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91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闫丽卉,女,2003年1月7日生,汉族,曹子里镇中学初二学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理人:付俊红(系闫丽卉母亲),女,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闫绍虎,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闫丽卉与被执行人闫绍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2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7250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刘家红
书记员:
书记员张稼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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