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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林与王月意身体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沪0117执2641号
案由: 身体权纠纷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0-27
案件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26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秀林,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王月意,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秀林诉被执行人王月意身体权纠纷一案,(2020)沪0117民初114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交通事故理赔款30,234.2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黄杰

审判员陆红根

审判员黄龙

书记员:

法官助理吕欣

书记员孙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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