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1)豫1625民初353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5民初353号
当事人:
原告:郑某,女,汉族,1999年2月6日出生,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亮,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相飞(实习),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男,汉族,1995年10月17日出生,住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告郑某当庭退还给被告于某彩礼钱4万元(已履行)
三、原告生育的女儿于米可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
四、原告女儿于米可需要更改姓名时,被告积极予以配合
五、双方从此两清,互不纠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屈克志
书记员:
书记员王刘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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