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执270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超,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陈皇峰,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1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皇峰支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5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2020年1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陈皇峰存款1332.87元后,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陈皇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陈皇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1332.87元,未执行到位案款48667.1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曾杰
审判员张宏伟
审判员王光永
书记员:
书记员于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