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2927刑初174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滔滔,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家住巍山县。2013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0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巍山县检察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刑检刑诉(2018)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滔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滔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范滔滔在其位于巍山县XXX镇XXX村委会XXX村的住宅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3次。
2、2017年9月,被告人范滔滔在其位于巍山县XXX镇XXX村委会XXX村的住宅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迟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1次。
3、2017年10月初,被告人范滔滔在其位于巍山县XXX镇XXX村委会XXX村XXX号的住宅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范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小麻”1次。
4、2017年10月初,被告人范滔滔在其位于巍山县XXX镇XXX村委会XXX村XXX号的住宅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小麻”1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材料、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滔滔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故意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范滔滔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范滔滔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滔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滔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朱文艳
书记员:
书记员鲁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