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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张根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琅民一初字第0023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7-03
案件内容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琅民一初字第00232号

当事人: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朱维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孟君,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张根,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张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旭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的张根的地址错误,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张根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退还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王旭东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王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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