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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菲与上海轻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沪0120执743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03
案件内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执74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薛菲,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上海轻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伍佳波。

审理经过:

薛菲与上海轻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云劳人仲案字(2020)10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12806.89元。因义务人上海轻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薛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诉义务,并承担执行费9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轻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轻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马以明

审判员金献忠

审判员柴龙根

书记员:

书记员赵经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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