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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无锡同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213行审58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6-14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213行审5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春,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辉,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长珍,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同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南路723号。

法定代表人孙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编号2016531《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无锡同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欠缴的住房公积金4514元。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9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执行人无锡同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倪如倩

审判员徐滢

人民陪审员张秀英

书记员:

书记员刘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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