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桔与罗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湘0524民初23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2-08
案件内容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235号
当事人:
原告:钱桔,男,199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潇,男,200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钱桔诉被告罗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钱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钱桔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简向荣
书记员:
法官助理邹焱松
代理书记员伍海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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