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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桔与罗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湘0524民初23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2-08
案件内容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235号

当事人:

原告:钱桔,男,199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隆回县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潇,男,200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钱桔诉被告罗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钱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钱桔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简向荣

书记员:

法官助理邹焱松

代理书记员伍海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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