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绪申请执行刘小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陕0115执恢24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10
案件内容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5执恢24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朱长绪,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小宾,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长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小宾向申请人朱长绪支付人民币14529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0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发现了被执行人刘小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划拨、提取了被执行人刘小宾的银行存款145000元,申请人朱长绪领取并书面确认。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陕0115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姚向阳
执行员唐凤龙
执行员刘平
书记员:
书记员宋妮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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