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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长绪申请执行刘小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陕0115执恢24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10
案件内容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5执恢24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朱长绪,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小宾,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长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小宾向申请人朱长绪支付人民币14529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0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发现了被执行人刘小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划拨、提取了被执行人刘小宾的银行存款145000元,申请人朱长绪领取并书面确认。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陕0115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姚向阳

执行员唐凤龙

执行员刘平

书记员:

书记员宋妮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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