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中刑减字第00453号
当事人:
罪犯李培秦,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州市,汉族,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2001年3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陕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培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7月3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2月17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5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5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李培秦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1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1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培秦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李培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马晓强
审判员别周玲
代理审判员刘明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杨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