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26执292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娟,女,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丁亚洲,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审理经过:
陈娟申请执行丁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826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丁亚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陈娟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丁亚洲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未发现其下落。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案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未能实现债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果,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行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王君
审判员汪祝静
审判员朱军
书记员:
书记员万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