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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花与何承武、阿拉善左旗慧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内2921民初679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28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民初679号

当事人:

原告:田学花,女,1953年4月19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音木仁苏木巴彦套海嘎查。

被告:何承武,男,具体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系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岗格嘎查。

被告:阿拉善左旗慧达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负责人:杨慧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田学花诉被告何承武、阿拉善左旗慧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田学花于2019年3月4以该案诉讼主体设置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学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审判员王立东

书记员:

书记员胡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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