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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武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桂03刑更2215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03-16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3刑更2215号

当事人:

罪犯黄德武,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藤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退赔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14450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8月31日止。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12月14日以罪犯黄德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武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获奖励分107.16分;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该罪犯未缴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德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罪犯未履行财产刑及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德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廖军

审判员谢国泉

代理审判员谢辉

书记员:

书记员柳文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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