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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立文与柳显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内0402执239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0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402执239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郭立文,男,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柳显军,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立文申请执行柳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吴景宏

书记员:

书记员魏立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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