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立文与柳显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内0402执239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0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402执239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郭立文,男,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柳显军,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立文申请执行柳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吴景宏
书记员:
书记员魏立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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