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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某某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1刑更368号
案由: 强奸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6-02-14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刑更368号

当事人:

罪犯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30日生,文盲,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霍刑初字第00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洪琳

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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