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东民初字第874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15
案件内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8749号
当事人:
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系该公司物业部负责人,特别代理。
被告王某某,现住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赵迅恒
书记员:
书记员王占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